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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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7784283740/2025-555144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1-2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 1、城区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1.2元/立方米。 |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县发展改革局 |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高政办〔2017〕46号) | |
| 2 | 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 | 1、居民:6元/户·月,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按3元/户·月收取; 2、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 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 7、交通运输工具: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暂不开征,待时机成熟时另行审批。 |
制定方式:政府制定 制定部门:县发展改革局 | 《关于明确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高发改价格〔2024〕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