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305L/2025-551586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5-04-28 发布机构: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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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涉企检查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1

对古树名木保护情况的监管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分别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 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 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 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

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3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的监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对矿山地质环境与土地复垦方案确立的治理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查处。

5

地质灾害乙级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6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7

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第四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湿地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

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开展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9

对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九条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0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11

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12

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规范化管理的监督检查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对全国各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监督检查,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13

对土地复垦活动的检查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条 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核查、例行稽查、在线监管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当事人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

14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15

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16

对土地整治工作项目的监督管理的检查

《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整治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土地整治项目进行督导、检查和复核,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组织管理与制度执行情况; ()项目建设工程任务完成情况; ()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 ()项目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情况;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内容。

17

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 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18

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19

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0

对地理信息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实行统一审核与公布制度。

21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行政检查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防止古生物化石自然损毁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有完备的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和完善的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22

对涉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3

测绘成果质量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24

对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开展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

25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监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26

地质灾害乙级资质单位监督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27

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已修改)》: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28

对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29

对测绘成果资料汇交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九条 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范围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