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我县国有土地上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切实保护产权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及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化解城镇居民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20〕3号)的文件要求,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信守承诺、完善手续”的原则,依责任主体单位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经县政府同意,我局先后起草了《芦湖小区一期住房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方案》、《关于解决胜利油田职工住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以及《关于高青县拖拉机站住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建议》等3小区处置方案。目前,芦湖小区一期、胜利油田(纯苑)小区已办理完毕,原拖拉机站正在办理用地出让手续。
工作流程为:(一)明确完善项目相关手续主体。项目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负责申办完善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项目建设单位已终止,有联建单位的,由联建单位作为代办主体;无联建单位但有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归属主管部门作为代办主体;建设单位已终止,无联建单位且无归属主管部门的,由工作专班指定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作为代办主体。代办主体负责代办项目产权相关手续和不动产首次登记。(二)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补办审批手续或出具等效文件,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三)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下一步,我局将切实发挥部门职能,加强职能整合,充分调动责任科室工作积极性,把握政策,主动作为,切实做好产权遗留处置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以上是对您所提议案的答复,真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5月26日
(联系单位: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董军,联系电话:6987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