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孝宝、孙燕、李凤云、李宝收、常红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挥肉牛、奶牛养殖优势,申请养殖用地2000亩”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要求: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对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 号)规定:乡镇政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备案、监督实施及信息汇交等工作,设施农业经审查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条件的,乡镇政府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工作。
以上是对您所提议案的答复,真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