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预公告〔2025〕1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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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5-551276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4-0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地块1:四至范围:东至淄博在河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至寨子村土地,南至寨子村土地,北至寨子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办事处寨子村村民委员会。
地块2:四至范围:东至寨子村土地,西至东郡一号南路,南至寨子村土地,北至寨子村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办事处寨子村村民委员会。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2025年4月8日至2025年4月21日(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高青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现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不能参加现场调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不能参加现场调查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参加现场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场调查结果,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本机关将视情组织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本机关将充分听取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同时予以发布。公告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向本机关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电话:0533-6967710;联系地址:高青县高苑路22号。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