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高征预公告〔2026〕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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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6-558725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2-1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经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前期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需要用地。
二、征收范围
地块 1 四至范围:干二渠(东西向)以北,木李镇逯台村居民点东南63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木李镇逯台村。
地块 2 四至范围:干二排(东西向)以南,田镇街道义西村居民点以北12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义西村。
地块 3 四至范围:干二排(东西向)以南,田镇街道义西村居民点以北10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义西村。
地块 4 四至范围:干二排(南北向)以西480米,田镇街道义西村居民点以北83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义西村、鑫源村(原孙庄村)。
地块 5 四至范围:干二排(南北向)以东600米,常家镇颜家村居民点以西650米,刘杨路以南62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郑庙南村(原郭家村)。
地块 6 四至范围:杜姚沟西南410米,高淄路以东78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常安村(原大杜家村)。
地块 7 四至范围:潍高路以北320米,山东隆华公司以西63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大庄李村(原大庄村)。
地块 8 四至范围:东干渠以南440米,芦湖街道太平魏村以西28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芦湖村(原太平魏村)。
地块 9 四至范围:芦湖街道大官庄村以西780米,潍高路以北810米,西南紧邻干一渠。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大官庄村。
地块 10 四至范围:干二渠以东390米,芦湖街道丁家村居民点以南25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寨子村(原丁家村)。
地块 11 四至范围:引黄济淄干渠以西500米,唐坊镇耿家庄村居民点以东220米,毛家村居民点以南54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凤停村(原耿家庄村)。
地块 12 四至范围:杜姚沟西南230米,唐坊镇孙集村居民点东南400米,卢家村居民点以南63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孙集村。
地块 13 四至范围:滨台高速以东300米,北支新河以南430米,二号沟以西540米,潍高路以北66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银岭村(原东官村)。
地块 14 四至范围:引黄济淄干渠以西850米,广青路以南1800米,干一渠以东15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许管村。
地块 15 四至范围:引黄济淄干渠以西150米,济高高速以南16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说约李村。
地块 16 四至范围:广青路以南270米,芦湖街道于家村居民点以东380米,李长奇村居民点以北32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包福李村。
地块 17 四至范围:广青路以南230米,引黄济淄干渠以东140米,大芦湖以北52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芦湖村(原大卢家村)。
地块 18 四至范围:芦湖街道耇士孙村居民点以西170米,包福李村居民点东北360米,广青路以北6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耇士孙村。
地块 19 四至范围:三号沟以北480米,滨台高速以东330米,芦湖街道张道传村居民点以南11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张道传村。
地块 20 四至范围:滨台高速以东100米,三号沟以西430米,北支新河以北99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北四村(原沈家村)。
地块 21 四至范围:唐坊镇店子村居民点以北770米,三号沟以南660米,滨台高速以东14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店子村。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 2026 年2月12日至 2026 年3月2日(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高青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按时参加现场调查并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不能参加现场调查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理;不能参加现场调查且未委托他人代理,经通知仍不到场的,或者参加现场调查但不签字确认的,由参加调查的各方如实记录现场调查结果,载明情况并共同签字确认。本机关将视情组织公证机构对调查行为以及调查结果进行证据保全。
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本机关将充分听取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意见。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镇)务公开栏同时予以发布。公告期间如有意见建议,可向本机关及时反馈。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电话:0533-6967743;联系地址:高青县高苑路22号。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