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高征补公告〔2023〕95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305L/2023-5486063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2-04 发布机构: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高征补公告〔2023〕95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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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高征补公告〔2023〕95号

 

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决定,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拟征收寨子村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高青县人民政府组织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和芦湖街道办事处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定了《寨子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目的

地块1拟用于社会停车场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地块2-地块3拟用于商业项目建设,开发用途为商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地块1范围:芦湖街道寨子村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南,淄博在河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西。总面积0.5075公顷,其中:集体建设用地0.5075公顷。地块2范围:芦湖街道寨子村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南,淄博在河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北及以西。总面积0.0615公顷,其中:集体建设用地0.0615公顷。地块3范围:芦湖街道寨子村土地、国有建设用地以南,淄博在河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北及以东。总面积0.0836公顷,其中:集体建设用地0.0836公顷。

三、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字〔2023〕144号文公布的高青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征收土地位于Ⅰ级区片,补偿标准为96万元/公顷。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淄博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20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

四、安置意见 

经与寨子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对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调地安置。由芦湖街道办事处和寨子村村委会征得村民同意,拟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

(二)货币安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到寨子村村委会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具体分配方案。

(三)社保安置。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按照1.5万元/亩标准在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共计14.6835万元。由高青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会同寨子村村委会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在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办理参保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安排

拟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公告发布结束后5日内(2024年1月5日至2024年1月9日),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寨子村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为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2月5日起至2024年1月4日止。

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听证申请书送至高青县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川             联系电话:0533-6967710。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