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3〕2 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305L/2023-None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3-01 发布机构: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3〕2 号)

发布日期:202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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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高征公告〔2023〕2 号
 
2023 年 2 月 27 日,高青县 2023 年第 1 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高青县 2023 年第 1 批次建设用地》(鲁政土字 C〔2023〕2 号)批 准征收我县土地 2.5622 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 1 范围:高青化工产业园,横四路以南、中泰天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西、小清河以北 400 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河西村、耿家村。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 1:高青化工产业园,横四路以南、中泰天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西、小清河以北 400 米, 总面积 2.5622 公顷,其中:农用地 2.5622 公顷(耕地 2.1882 公顷),拟用于化工项目建设,开 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 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 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 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 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建飞
联系电话:0533-6967763。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3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