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高征公告〔2022〕2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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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2-535282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12-3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高征公告〔2022〕21号
2022年12月20日,高青县202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高青县2022年第10批次建设用地》(鲁政土字C〔2022〕92号)批准征收我县土地2.6473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1-地块4范围:高青县开泰大道以东、省道S316以北、高青县第五中学以西、长江路以南。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寨子村村委会。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开发用途
地块1:高青县开泰大道以东、省道S316以北、高青县第五中学以西、长江路以南,总面积0.0443公顷,其中:农用地0.0443公顷(耕地0.0443公顷),拟用于城镇绿化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
地块2:高青县开泰大道以东、省道S316以北、高青县第五中学以西、长江路以南,总面积0.8659公顷,其中:农用地0.8659公顷(耕地0.8659公顷),拟用于城镇绿化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
地块3:高青县开泰大道以东、省道S316以北、高青县第五中学以西、长江路以南,总面积0.0424公顷,其中:农用地0.0424公顷(耕地0.0424公顷),拟用于城镇绿化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
地块4:高青县开泰大道以东、省道S316以北、高青县第五中学以西、长江路以南,总面积1.6947公顷,其中:农用地1.6947公顷(耕地1.6947公顷),拟用于城镇绿化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园绿地。
四、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拨付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五、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孙建飞 联系电话:0533-6967763。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