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标题: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4〕4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305L/2024-548606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4-10-15 发布机构: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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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高征公告〔2024〕4号

 

2024年10月8日,高青县2024年第7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高青县2024年第7批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C〔2024〕21号)批准征收土地0.6526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征收土地的范围

地块 1 范围:芦湖街道寨子村土地,淄博在河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地块2范围:芦湖街道寨子村土地,淄博在河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北及以西。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地块3范围:芦湖街道寨子村土地,淄博在河之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北及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寨子村村民委员会。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高青县财政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拨付至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足额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至所有权人银行账户。

(二)交出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相关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相关各方要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满 10 个工作日起 60 日内向山东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联系电话:0533-6967710 。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