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高征公告〔2025〕3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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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5-551753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5-1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5月10日,高青县2025年第9批次建设用地业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高青县2025年第9批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C〔2025〕7号)批准征收土地0.3107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土地范围
地块1范围:东至淄博凯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南,西至耿家村水浇地,南至淄博凯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北至淄博凯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高城镇耿家村村民委员会。
三、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机关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二)不动产登记。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本公告直接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三)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期满 10 个工作日起 60 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定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联系电话:0533-6967710 ,联系地址:高青县高苑路22号。
附 件:高青县2025年第9批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