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高征公告〔2025〕27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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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5-556613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12-2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2025年12月14日,胜利油田2024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高青县)工程建设用地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的批准文件
国务院以《关于胜利油田2024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高青县)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871号)批准征收土地4.0678公顷(批复文件详见附件)。
二、土地范围
地块 1四至范围:广青路以北500米,东干渠以南1100米,马家村居民点以东3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马家村。
地块 2四至范围:西干渠以东150米,刘杨路以西360米,骆家村居民点北5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刘春家村。
地块 3四至范围:干二排以东950米,上孟村居民点以南180米,颜家村居民点以西2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郑庙南村(原上孟村)。
地块4四至范围:干二排(南北)以西470米,义西村居民点以北1050米,王家庄村居民点以东13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鑫源村(原孙庄村)。
地块5四至范围:干二排(南北)以西470米,义西村居民点以北1100米,王家庄村居民点以东135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鑫源村(原孙庄村)。
地块 6四至范围:崔巩路以南200米,前杨村居民点西北1000米,封王村居民点东南35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田镇街道平安村(原封王村)。
地块 7四至范围:干一排以南270米,卢家村居民点以东420米,滨博高速路以西12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玉皇新村(原玉皇堂村)。
地块 8四至范围:干一排以南750,滨博高速路以西600米,杜姚沟以北48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玉皇新村(原玉皇堂村)。
地块 9四至范围:广青路以南250米,崔家村居民点以西800米,大芦湖以北92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赵店村(原樊家村)。
地块10四至范围:引黄济淄干渠以东80米,董家村居民点以西470米,济高高速以南27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朱董村(原东朱家村)。
地块 11四至范围:引黄济淄干渠以东85米,董家村居民点以西465米,济高高速以南27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朱董村(原东朱家村)。
地块 12四至范围:广青路以南130米,引黄济淄干渠以东700,大芦湖以北66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芦湖街道芦湖村(原大卢村)。
地块 13四至范围:说约李村居民点以南230米,引黄济淄干渠以西10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许管村。
地块 14四至范围:说约李村居民点以南300米,引黄济淄干渠以西113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家镇许管村。
地块 15四至范围:东秘村居民点东南345米,东曹村居民点以西580米,潍高路以北121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申秘村(原东秘村)。
地块 16四至范围:东秘村居民点东南350米,东曹村居民点以西580米,潍高路以北120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申秘村(原东秘村)。
地块 17四至范围:三号沟以东210米,方家村居民点以南480米,潍高路以北15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名杨村(原中杨村)。
地块 18四至范围:东曹村居民点以东430米,东干排以西1000米,贾家村居民点西北770米。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唐坊镇曹家村(原东曹村)。
三、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机关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组织财政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足额拨付至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账户,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组织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方案,办理参保事宜。
(二)不动产登记。土地征收范围内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者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和本公告直接办理不动产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三)交出土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和社会保障费用足额拨付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时间腾退交出土地。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期满 10 个工作日起 60 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地址: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 50 号,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法定情形外,复议期间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联系电话:0533-6967710 ,联系地址:高青县高苑路22号。
高青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