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然资源部关于胜利油田2022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淄博滨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4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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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4-5474253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4-04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源部关于胜利油田2022年度生产及配套设施(淄博滨州段)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24〕34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胜利油田2022年度生产及配佌设施(淄博滨州段)项 目建设用地的请示》(鲁政呈〔2024〕7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滨州市滨城区、沾化区、惠民县、博兴县、无棣县、高青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2.7961公顷(其中耕地11.2917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7.716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同意将国有未利用地0.150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2.9461公顷,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胜利油田2022年度生产及配佌设施(淄博滨州段)工程建设用地, 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一张图” 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省应督促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 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省要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 剥离利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复垦义务。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自然资源部
202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