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自然资源部关于滨台高速彭家枢纽至淄博西枢纽段 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自然资函〔2026〕5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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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6-557111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6-01-1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滨台高速彭家枢纽至淄博西枢纽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的请示》(鲁政呈〔2025〕65号)业经国务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淄博市张店区、桓台县、高青县将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101.0744 公顷(其中耕地35.0928 公顷, 含永久基本农田21.6530公顷)、未利用地0.001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1.3442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0.284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102.7051公顷, 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提供,作为滨台高速彭家枢纽至淄博西枢纽段改扩建工程建设用地,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供地文件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
二、你省应督促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措施,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你省要落实补充耕地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认真按照补充耕地方案,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耕地,落实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要督促有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四、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下发缴费单并督促完成缴费工作;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后续用地手续。
自然资源部
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