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芦湖街道办事处使用土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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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2-5332785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2-1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
你单位的用地申请已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单位使用集体建设用地4453平方米,用于芦湖街道中心幼儿园项目(一期)。土地使用期限自2022年2月16日至2027年2月15日止。
希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位置和用途使用土地。
特此批复。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