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08万吨/年PA66项目 申请临时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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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3-5355559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5-04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申请临时用地的申请》已收悉。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因山东隆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108万吨/年PA66项目施工,申请临时使用位于高青县高城镇袁家村村民委员会土地,面积共计0.022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022公顷),不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
经研究,同意你单位提交的临时用地申请,用于建设施工便道,土地使用期限2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临时用地批准后,你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突破批准的用地范围,并且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