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高青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纯梁采油厂樊斜197井花古斜9、斜10井钻井井场项日临时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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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4-5435182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3-1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纯梁采油厂申请临时用地的请示》已收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纯梁采油厂因建设钻井井场项目钻井井场、临时工棚、临时生活用房、电力设施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有关地块情况如下:
樊斜197井:申请使用位于常家镇三合店村土地,面积共计 1.1969 公顷(水浇地 1.1969 公顷),其中占用耕地 1.1969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1969公顷,用于建设钻井井场、临时工棚、临时生活用房、电力设施:
花古斜9、斜10井:申请使用位于常家镇常盛村(原谢家村)土地,面积共计1.3994公顷(水浇地1.399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1.3994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2500公顷,用于建设钻井井场、临时工棚、临时生活用房、电力设施。
经研究,同意高青县樊斜 197 井、花古斜 9、斜 10 井钻井井场项目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绅梁采油厂提交的临时用地申请,用于建设钻井井场、临时工棚临时生活用房、电力设施,使用期限4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临时用地批准后,你局要严格做好临时用地的监管及系统录入等工作,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突破批准的用地范围,并且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