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高青县胜利油田高青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樊163-斜17、斜19、斜20、斜21、斜24 井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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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5-552505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1-1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胜利油田高青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临时用地的请示》已收悉。胜利油田高青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樊 163-斜 17、斜 19、斜 20、斜 21、斜 24 井项目油气钻井井场、油气电力设施、临时工棚申请临时使用土地,有关地块情况如下:
申请使用位于高青县唐坊镇北四村(原沈家村)土地,面积共计 0.8444公顷( 水浇地0.8444公顷),其中占用耕地0.8444公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0.8444公顷,用于建设油气钻井井场、油气电力设施、临时工棚。
经研究,同意高青县樊163-斜17、斜19、斜20、斜21、斜24 井项目由胜利油田高青石油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临时用地申请,用于建设油气钻井井场、油气电力设施、临时工棚,使用期限4年(自批准之日起算)。
临时用地批准后,你局要严格做好临时用地的监管及系统录入等工作,申请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突破批准的用地范围,并且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土地原状。
淄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