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晓青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涉农企业用地审批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可持续发展,科学有序统筹安排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提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质量和效率。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2023年11月14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第五条、第九条指出:“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允许在不改变县级国土空间规划主要控制指标情况下,优化调整村庄各类用地布局”、“乡村振兴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根据以上法律和政策规定和在目前集体土地入市尚未实施的前提下,非乡镇企业或个人建设净菜包装及农产品冷链配送实体项目,应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乡镇(村办)企业项目如列入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项目库,可以在符合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由村集体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以上是对您提案的答复,真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