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毛晨晨、孙代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淄博市2020年9月出台的《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5〕9 号)第八条规定:“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城市规划要求,独立占地建设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给产权单位;其中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自然资源部门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将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无偿移交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供地的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实际工作中,我局已经对上述规定中的供地支持政策严格贯彻落实到位,没有发生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问题。
以上是对您所提建议的答复,真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