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政策的建议》的答复(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8号建议)
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
18
建议人: 毛晨晨、孙代花
主办单位: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答复时间: 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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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议内容

毛晨晨、孙代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持政策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淄博市2020年9月出台的《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5〕9 号)第八条规定:“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按城市规划要求,独立占地建设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划拨给产权单位;其中教育设施建设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自然资源部门以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将由开发建设单位建成无偿移交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供地的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载明上述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实际工作中,我局已经对上述规定中的供地支持政策严格贯彻落实到位,没有发生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问题。

以上是对您所提建议的答复,真诚感谢您对自然资源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并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5月12日

理 由:淄博市2020年9月出台的《淄博市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淄政办发(2020)9号],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但对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应支持政策规定不明确,甚至未规定。客观上给开发建设单位增加了建设成本,而相应支持政策却没有落实兑现到位。立法的公平公正性有待考量,也与从中央到地方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系列政策精神不一致。 建议:1、将开发建设单位的正确呼声向市政府反映,正视问题,纠正错误,对该《办法》及时修订完善,增加对开发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无偿移交政府和政府部门管理使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政策支持补偿条款,包括供地政策支持、财政补偿、配套费减免、设施设备补助等,并监督落实到位。捍卫立法基础的公平公正,保证政企双方责权利的统一。 2、对该《办法》已规定的供地支持政策精准落实到位,并公正解决基于《办法》缺陷造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促进企业在公平的法制环境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