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发文机关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发文字号
高自然资发〔2022〕14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305L/2022-5226679
成文日期
2022-02-14
发文日期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有效性
有效
关于确认原赵店镇初级中学部分用地所有权的决定
高青县芦湖街道办事处:
经调查,1987年3月原赵店镇初级中学建设教室所用土地,位于广青路南、芦湖街道中心小学院内,面积6.68亩,由赵店村无偿提供。
根据你单位出具的被占地村证明以及土地现状材料,本着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原则,经县政府批准,确认该宗土地为芦湖街道办事处农民集体所有。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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