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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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305L/2023-538821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09-1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公告
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国有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淄博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办理出让土地续期有关问题的通知》(淄自然资规〔2019〕4号)的相关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续期主体
全县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含原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即将届满以及不满国家规定最高年限的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
二、续期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继续使用土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未擅自改变原批准土地用途;
(三)未列入政府收回、收购、储备计划范围;
(四)权属无争议,无查封、抵押等;
(五)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
(六)未欠缴有偿使用价款;
(七)未构成闲置土地;
(八)符合其他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等有关规定。
三、续期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持有资质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电子版及纸质版 原件)、土地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原件)、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申请书(原件)等材料向高青县自然资源局申请。
(二)受理。县自然资源局受理报件。
(三)会审。符合续期申请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拟定续期方案,进行业务会审。
(四)报批。县自然资源局业务会审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公示。
(五)登记。县政府审批、公示后,土地使用权人持批文、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出让金或租金发票等有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办理登记。
四、续期方式
申请人应当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一)协议出让;
(二)协议租赁;
(三)划拨。
申请人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按照拟办理续期时的出让、租赁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核定;政府机关、公共基础设施等用地到期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划拨手续。
五、续期年限
土地出让年限届满准予续期的,其土地使用年限按原土地出让或有偿使用合同到期时间开始计算,续期年限可以至法律规定的最高年限。
受理地点:高青县自然资源局309室
联系电话:0533-6967744
具体政策和办理程序由高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高青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