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希善因保管不善,将证号为高国用(2011)第804号、09-0030037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申请人:范希善
202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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