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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受法律保护,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
第一,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违反上述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新华社记者: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如围堵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公路、铁路交通等,既影响了广大信访群众的正常信访活动,也扰乱了当地的社会公共秩序,给当地群众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条例对此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国家信访局负责人:建立并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是畅通信访渠道,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条例针对当前在信访秩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从四个方面规定了维护信访秩序的措施:一是,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管制器具,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等六类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与刑法等法律作了衔接,规定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点评:过激信访者应引以为鉴
信访人依法信访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人有依法提出信访事项的权利、获知相关信息的权利、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权利、得到书面答复的权利、要求复查复核的权利等,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行使权利,不得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这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的内在要求。
信访人应当依法、负责地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到指定的地点、采取法定形式、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信访事项,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是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被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二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要对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三是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等书面形式;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扰乱信访秩序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信访人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自觉维护信访秩序,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信访条例》第18条和第20条规定,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捏造歪曲事实、诬告他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治安管理处罚。
一是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必须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要克服只找党委、政府领导,而不找职能部门的心理,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信访人要采取正确的形式反映问题。一般应采用书信、电话形式反映问题,确需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 2-3名代表反映,最多不得超过5人,就近到当地的管辖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如实提出。采取书信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检举、申诉、控告信应写清被反映者的姓名、单位、基本事实和投诉要求。同时,可通过网上信访的形式向有关机关反映问题。三是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不得聚众闹事、冲击机关、拦截车辆、堵塞交通;不得在机关门前静坐、示牌、打横幅、散发传单、张贴或铺设大小字报等;不得阻碍接待人员执行公务,不得纠缠、侮辱、殴打接待人员;严禁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不得将老人、病人、残疾人或婴幼儿舍弃在接待单位;反映意见完毕,不得滞留,不得占据办公场所,不得损坏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
对违反有关信访规定的信访人员,接访部门可给予批评,经批评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对妨碍信访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对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示牌、持旗、举挂横幅的,给予制止并收缴;对不听劝告、冲越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线的,强行带离现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拘留或者依照规定劳动教养;对煽动闹事的组织者、策划者以及搞打砸抢的人员,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