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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须知

         山东省处理群众来访工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处理群众来信工作规程(试行)

         山东省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规程(试行)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在全县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信访人须知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范围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提出。

二、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的要求

(一)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四)信访人提出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六)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三、不予(不再)受理的信访事项

(一)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二)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三)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四、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发生的行为

(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作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信访人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饿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应注意的几点事项

    群众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市领导或信访部门反映问题,  是表达心声的重要方式,我们非常欢迎,也有义务和责任办理好每一件来信,帮助群众解决所反映的实际问题。但在具体办理群众来信时,我们发现不少来信存在内容不详、字迹潦草、表达不清、不留联系地址等现象,这为我们带来了很多不必要的困难,增加了工作量。因此,群众在给上级领导和信访部门写信反映问题时应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1书写工整、字迹清楚。写信人自己不会写或写不好时,可以找人代写,有条件的最好打印。这是信访工作人员搞清楚信中反映问题的基础。

    2、反映问题应事实求是,不夸大,也不缩小。语言表达要简捷清楚,让人看了一目了然,一页纸能写明白的,绝不用两页。这样既节约写信人的成本,也节约工作人员的时间。

    3、反映问题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倡一信一事。就是一封信只反映一个问题或一类问题,且这些问题应属于市委、市政府及其各职能部门管辖处理,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应直接向司法机关反映。这样便于来信的办理和问题的处理。

    4一定要写清楚联系地址和联系人。有电话的,最好留下联系电话,有工作单位的,应写清楚本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名称。这样有利于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也便于反馈问题的处理结果。

    5提倡充分利用网络,通过电子邮件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这样可以节约大量人力物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保密性。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在全县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关于在全县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高青县委办公室

                                        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6月2日

 

关于在全县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实施《信访条例》,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写信途径反映问题,减少走访和越级访,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根据省、市委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5年6月6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通“绿色邮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通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意义

    “绿色邮政”指群众寄往本市、县、镇三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平信,只要在信封正面右上角注明“群众来信”,一律免贴邮票。实行这一办法,有利于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降低群众信访成本,方便群众信访活动;有利于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基层,实现工作重心下移,形成文明、有序的信访秩序;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委和政府亲民、为民、爱民的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高青”建设,构建和谐社会。

    二、明确实施群众来信“绿色邮政”的方法和要求

    1、“绿色邮政”适用于寄往本市、县、镇三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及其领导人的平信函。平信以外的函、以及寄给省和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信函,费用仍由寄件人自理。

    2、“绿色邮政”含来信和复信。来信由寄信人自备信封。邮政部门对窗口收寄和信箱(筒)开取的此类信函,按正常的投递班次统一送到收件单位签收回执;复信含平信和挂号两种,拟制和寄送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复信要在信封右上角加盖“绿色邮政”印章。邮政部门接收复信信件和递送到收信人时,要签收回执。

    3、群众来信和党委、政府有有关部门的复信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解决。邮政部门按回执清单数量每年度与财政部门结算一次。

    4、“绿色邮政”的实施,是办信工作的创新,是贯彻《信访条例》的重要举措。要求按办信规程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认真地处理好每一件群众来信,确保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要切实重视初信,努力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在初信阶段,化解在当地。

    5、“绿色邮政”开通后,群众来信量将会增加,各级各部门要配强办信人员,以适应工作。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群众来信“绿色邮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宣传部门要结合《信访条例》的宣传活动,组织媒体深入宣传“绿色邮政”,积极引导群众通过书信反映问题,表达利益诉求。同时要求信访人要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客观、真实的反映问题,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绿色邮政”渠道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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