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解读《关于印发<高青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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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433022G/2020-505813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
《高青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期限于2020年8月31日到期。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156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字〔2017〕54号)等文件要求,为推动本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需印发《高青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范相关价格行为。我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相关政策仍与《高青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