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解读《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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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433022G/2021-513060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20年12月30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仲裁费是国家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定价管理权限,仲裁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2016年11月,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下发《关于重新明确仲裁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发〔2016〕120号),明确了仲裁收费标准。该文件较好保障了我省仲裁工作的开展,并于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期满。为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保证我省仲裁工作顺利进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应该重新明确相关收费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收费标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按照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仲裁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的4%-0.4%分段累计计收。仲裁案件处理费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具体收费标准的,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互联网仲裁、交通事故赔偿仲裁等新型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标准,由仲裁机构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收费标准幅度内自行确定。
(二)票据与收入管理规定。收费单位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公示规定。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四)文件有效期。《通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前3个月前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