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关于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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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433022G/2020-5194547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20年6月29日,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高青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高青县交通运输局、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高青县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高发改价格〔2020〕1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的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我县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停车产业优化升级,同时进一步加强停车收费管理,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县实际,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关于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并向有关部门征求了意见。
二、决策依据
(一)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
(二)淄博市物价局《淄博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淄价字〔2017〕20号)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护停车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重要内容
1. 《通知》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计费方式分两类,计次收费和计时收费。对计次、计时收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2.《通知》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应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服务收费公示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3.《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 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