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解读《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水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高青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22004433022G/2022-5339182 文号:
发文日期: 2022-12-31 发布机构: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水利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高青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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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局会同县水利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高青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发改价格〔2022〕72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我县现行关于农业供水价格管理的文件已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需要重新明确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有关事项。

二、决策依据

1、《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

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

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156号)

5、《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字〔2017〕54号)

6、《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

三、出台目的

《关于印发<高青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发改价格〔2020〕16号)文件已执行到期,为保持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政策连续性,2022年度县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过程中,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经研究,我县农业供水价格相关政策按高发改价格〔2020〕16号文件相关内容结合《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有六部分:

1、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06〕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7〕148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办发〔2016〕156号)、《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青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字〔2017〕54号)、《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管理。水利工程包括引(提)河、库灌区和井灌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农业用水户的原水价格。其中,农业用水户包括从事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果、水产养殖等生产单位、其他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类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协商定价。其中,马扎子和刘春家两大灌区骨干工程供水价格按管理权限实行政府定价;引黄灌区末级渠系、井灌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片区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由政府出台指导价,实行协商定价。

第五条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灌溉单元或工程管护单元分别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水资源条件和管护方式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六条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价格应以农业用水计量设施测量的用水量据实核定,不能获取用水水量数据的,也可采取“以时折水”、“以电折水”或“以亩次计价”等计价方式计价。

2、农业供水价格的构成

第八条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直接材料费、修理费、原水费和水资源税等。

(1)职工薪酬,是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获得的各种报酬及相关支出等,包括职工工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基本保险费。

(2)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的费用。其中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在政府核定成本时,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3)直接材料费是指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他直接材料支出等费用。

(4)修理费由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构成。

(5)原水费是指供水经营者购入原水发生的费用。

(6)水资源税是指对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金。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1)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办公费等。

(2)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十二条  以电折水的价格构成。包括原水费(水资源税)、电费、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

(1)原水费为一度电平均所提(抽)水量乘以当地原水价格和水资源税的费用,当地不收取原水费或不收取水资源税的,此项也可不计取,具体由县政府确定。

(2)电费为当地农业用电一度电的价格。

(3)工程(机械)折旧、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按上述水利工程核算办法计取。

第十三条  以时折水的价格构成。包括原水费(水资源税)、工程(机械)折旧、动力费、运行维护费、人员管理费等。

(1)原水费为一小时平均所提(抽、引)取水量乘以所取用当地原水价格或水资源税的费用。

(2)动力费是指为实现供水消耗电力热力等而形成。

(3)其它费用的计取同上述水利工程核算办法。

3、农业供水价格的核定原则与分类

第十五条  供水价格按构成范围分为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全成本水价和微盈利水价。其中,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包括工程运行维护费、动力费、原水费、水资源税、人员经费等项目;全成本水价包括运行维护成本水价和固定资产折旧费;微盈利水价包括全成本水价和利润、税金。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同时具有供水、排涝、防洪等用途的,核定农业供水价格时,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排涝、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水利工程向农业用水户供水,可根据国家区域农业发展政策,区分不同的农业种养结构、缺水程度供水来源等,实行分类水价。其中,经济作物和养殖业用水价格高于其他用水类型,严重缺水地区的用水价格高于其他地区,较长缺水时期的用水价格高于其他时期,地下水保护区和超采区地下水用水价格高于当地地表水。

第二十条  农业用水到户价格,要逐步推行可计量的终端水价,暂不具备条件的,可继续执行终端水价最高限价。
终端水价是指供水单位骨干工程供水价格, 加末级渠系维护费核定的价格。
末级渠系维护费是指按照补偿乡镇及以下供水渠系合理维护管理费用原则核定的价格。

4、水价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申请核定和调整供水价格时,应提出正式申请,如实出具供水生生产经营及成本情况说明、有关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逐级上报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户承受能力,制定供水工程各环节水价;实行协商定价的,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有利于促进节水、保障工程良性运行和农业生产发展的原则确定,并报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对社会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5、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农业供水实行计量收费,各供水单位应采用群众乐于接受的测水量水方式,安装必要的设施、仪器开展计量。暂无计量设施、仪器的,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计价方式和单位。

第二十五条  供水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水价政策,按规定的水价计收水费,不得擅自变更水价,不得在水价以外加收其他费用,水费由供水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个人计收,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收取水些。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单位或个人签订供用水合同或协议,按约定供水,并承担工程管护义务。除无法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供水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正常供水并造成用水户损失,或未完成工程管护义务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用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向供水单位及时交付水费。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在规定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供水合同的约定减少直至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基本供水水费是供水单位从事供水生产取得的经营收入,其使用和管理,按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其中执行分类水价或分档水价的加价收入,扣除供水单位少量的管理成本费用外,应全部用于供水范围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对水费收入支出进行监督检查。

6、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五、关键词解释

1.农业水价:指供水单位或部门向农民提供满足农业生产所需用水的商品水销售和服务所采用的水价。

2.以电折水:指通过研究耗电量与取水量之间的关系,来分析水电折算系数,进而通过计算耗电量与水电折算系数的乘积来推求取水量的方法。

3.水利工程:指用于控制和调配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达到除害兴利目的而修建的工程。也称为水工程。按目的或服务对象可分为:防止洪水灾害的防洪工程;防止旱、涝、渍灾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工程,或称灌溉和排水工程等。

六、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王晓阳

联系方式:0533-698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