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文稿解读 | 《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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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433022G/2024-5489386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2-29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
2024年2月28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高发改价格〔2024〕10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22年6月15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5号),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4〕14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实施意见,根据上级关于制定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要求,参考市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相关政策制定情况,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起草了《关于明确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决策依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3〕13号)
2.《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22〕5号)
3.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4〕14号)
4.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等五部门《关于明确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高发改价格〔2022〕42号)
三、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山东省政府和淄博市政府有关新能源号牌汽车的停车优惠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县的推广应用,实现绿色低碳发展。
四、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新能源车停车收费实施范围、优惠政策、相关要求以及实施日期四个方面。
在优惠政策方面,实行计时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的,对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牌号的汽车,每日(00:00-24:00为一日)在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同一个公共停车场或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路段免收首个3小时内车位使用费。
实行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确无计时设施的,应免收首次停车费(不超过4小时)。超过4小时按照计次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道路停车泊位标准计费。
新能源汽车在收费的公共停车场或政府定价管理的道路停车泊位路段已享受当日免费停放时长的,不再同时享受当日免费停车的其他优惠。
悬挂普通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暂不享受该政策。
五、关键词解释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体育文化场馆、景区、医疗机构等配套停车场,交通场站停车场,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停车场,以及事故停车场(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等。
六、政策解读单位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及职务:王群群,价格管理科科长
联系方式:0533-6983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