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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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433022G/2022-5241810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2年)》所列事项的随机抽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检查、聘请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2022年县发展改革局抽查计划涉及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抽查事项清单、各检查对象分类专项名录库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以及现场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匹配、结果公示等工作,均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相关基本信息,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于检查对象名下。
第一章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检查对象从“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县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县发展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鉴于专业性较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6年11月)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检查方法
1.在线监测,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完成首次现场核查项目),检查对象从“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县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县发展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2018年1月)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 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八条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章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检查方法
1.在线监测,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检查对象从“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县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县发展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2018年1月)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
2.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
(二)检查方法
1.在线监测,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检查对象从“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县级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县级监督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县发展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
三、检查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政府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通过在线平台或政务服务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依法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