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引 | ||
---|---|---|---|
索引号: | 11370322004433022G/2024-5453594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4-06-18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
总 述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所列事项的随机抽查。除实地核查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书面检查、聘请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
本工作指引适用于2024年县发展改革局抽查计划涉及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类检查对象。
一、前期准备
抽查事项清单、各检查对象分类专项名录库组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以及现场检查对象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匹配、结果公示等工作,均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完成。实地核查前,可根据需要查阅检查对象相关基本信息,提高检查效率。
二、实地核查
实地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执法证件。在核查过程中,应注意通过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三、结果公示
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社会信用信息系统记录于检查对象名下。
第一章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建设方案落实情况;
2.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3.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4.能效水平落实情况;
5.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
6.其他相关内容。
(二)检查方法
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检查对象从“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省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县发展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鉴于专业性较强,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2016年11月)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实施全国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地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巡查,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章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4.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二)检查方法
1.在线监测,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完成首次现场核查项目),检查对象从“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省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县发展改革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2018年1月)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 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八条 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三章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内容
1.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3.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4.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二)检查方法
1.在线监测,通过山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监测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2.现场检查,每年抽查1次,全年抽查比例为5%(已开工项目),检查对象从“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省级行政检查对象专项名录库”随机抽取,现场检查人员从“市发展改革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根据业务专长随机匹配。必要时,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三、检查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4号,2018年1月)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四章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一)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检查内容: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执行淘汰制度符合要求情况。
检查方法:对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设备、生产工艺装备实施现场查验。
(二)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
检查内容:①用能单位执行能耗限额标准的情况;②超能耗限额的用能单位落实整改计划的情况。
检查方法:对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核查能源消耗量及合格产品产量,依据标准对相关数据进行现场检测或计算,测算出单位产品能耗值,判断是否超出能耗限额标准。
(三)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
检查内容:①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并制订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的情况;②落实节能奖励制度的情况;③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的情况。
检查方法:采用书面检查方式,检查能源行业用能单位上述内容的相关管理文件、工作记录(包括会议纪要)和实施情况。
(四)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
检查内容:①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情况;②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的情况。
检查方法:书面检查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管理岗位及能源管理负责人聘用文件、备案登记表及能源管理负责人相关资格和接受节能培训的证明材料等。
(五)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
检查内容:①按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情况;②按规定内容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情况。
检查方法:对辖区内重点用能单位是否按规定时间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数据信息的真实性等进行现场检查。
(六)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
检查内容:①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③能源行业用能单位是否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检查方法:通过查验电、煤气、天然气、煤等相关能源计量仪表,查阅抄表记录、收费清单等资料,确认其实施能源消费计量收费情况,确认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存在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的情况及用能单位是否存在包费制。
三、检查依据
1.《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第十六条:“……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当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岗位节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五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1997年6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六条:“禁止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第十七条:“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和重大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节能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下达节能指标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不得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第五章 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油气管道保护检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
检查内容包括:①管道巡护、检测和维修;②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③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情况;④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情况;⑤是否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三、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六章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的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企业遵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粮食法律法规情况;2.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情况;3.粮食收购企业执行“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情况;4.粮食收购企业开展粮食收购政策宣传、验质检斤、粮款支付、报送收购进度等工作情况;5.政策性粮食收购主体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等粮食收购政策情况;6.承储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是否掺杂使假;7.承储企业是否向买方额外索要收取其他费用问题;8.承储企业是否不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交割;9.承储企业是否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阻挠出库等;10.买方企业是否执行政策规定、交易规则,是否违背诚信、歪曲事实导致出库纠纷及违约、毁约等;11.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三、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四、检查依据
(一)《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章 对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的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
二、检查内容
1.执行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计划情况;2.地方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3.地方储备粮库存质量安全;4.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情况;5.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仓库条件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三、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四、检查依据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6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
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区的市及以下地方储备粮进行监管。”
第三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年度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八章 对粮食库存检查的工作指引
一、抽查事项
粮食库存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地方储备粮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3.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4.企业安全储粮等情况;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6.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三、检查方法
采取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看现场、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检查,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四、检查依据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国务院令第740号)
第三十八条:“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2016年6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0号)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考核工作。”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