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调整水价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城市建设》的答复(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32号提案)
县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
32
建议人: 吕德宁
主办单位: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答复时间: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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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德宁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调整水价标准、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城市建设》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城镇供水价格涉及民生,调整水价影响面较广,2021年12月22日,省发改委会同省住建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1089号),为规范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指导意见。

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推动全社会节约集约用水,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形成节水型生产生活方式,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局按照省市发改委部署要求,持续推进综合水价改革相关工作:一是根据上级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任务分工,结合我县实际,出台制定了我县《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任务分工》(高发改价格〔2022〕33号),水利、工信、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工作节点要求,正有序推进水价机制改革工作;二是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对县丰源水务有限公司2018-2020年度供水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研究简化用水分类价格政策。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逐步健全水价机制,出台水价分类文件;按照市发改委水价调整情况,结合成本监审数据,对我县城镇供水价格提出调整建议方案,按照相关程序推进我县供水价格调整工作。

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10日

我县现行自来水价格按照《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高政发【2004】44号)和《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高价字【2007】3号)执行,用水性质分为生活用水、生产用水、经营用水。生活用水基本水价为1.3元/立方米,生产用水、经营用水基本水价为1.5元/立方米,用水性质和水价标准自2004年至今有18年未作调整,现行水价标准对用水性质分类不细、水价标准偏低,已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县经济发展需要,极易造成水资源浪费,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节水型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