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关于推动新能源充电设施有效利用的建议》的答复(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第5号建议)
县十八届人大六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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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人: 高学岩
主办单位: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答复时间: 2026-06-16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高学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新能源充电设施有效利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的建议对于推动我县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满足群众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引导、企业投资”的市场行为。建设单位统一负责从报装扩容、设施建设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我局将联合县供电公司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安全意识,确保有序建设、规范运行。另,根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淄安委发〔2023〕15号)文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既有停车位改造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16日

题目:关于推动新能源车充电设施有效利用的建议 理由:许多小区虽安装了公共充电桩,但因电力容量不足、电路改造协调难、安全责任不清等问题,长期无法通电,成为“摆设”。 建议:1、实施“统建统营”,明确责任主体。建议出台政策,鼓励由供电公司或政府授权的专业充电运营商统一负责从报装扩容、管线铺设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小区物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场地协调支持,形成“专业人干专业事”的清晰模式。 2、强化安全监管与智能管理。明确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鼓励安装智能充电系统,具备充满自停、功率监测、故障报警、分时计价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