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学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新能源充电设施有效利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的建议对于推动我县新能源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满足群众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因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属于“政府引导、企业投资”的市场行为。建设单位统一负责从报装扩容、设施建设到运营维护的全过程。我局将联合县供电公司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的安全意识,确保有序建设、规范运行。另,根据《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淄安委发〔2023〕15号)文件,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和既有停车位改造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