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明确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发改价格〔202150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规定,按照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1910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征收标准

1、居民:6/户·月,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户·月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按3/户·月收取;

2、城市暂住人口:2/人·月;

3、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4、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人·月收取;

5、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平方米·月收取;

6、农贸、集贸市场:1/摊位·天;

7、交通运输工具: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暂不开征,待时机成熟时另行审批。

二、征收范围

高青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主体

     垃圾处理费由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征收。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也可委托物业公司代收,但应支付相应的手续费用。该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收取、转运和处理,不得再向已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卫生保洁费、垃圾代运费等费用。

四、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2112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1215日。

《关于重新公布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高发改字〔201979号)同时废止。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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