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标题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文机关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高发改价格〔2022〕21号
索引号
11370322004433022G/2022-5250108
成文日期
2022-03-01
发文日期
2022-03-01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物价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高发改价格〔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淄博富源水务有限公司,高青丰源水务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差别化水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发改价格〔2022〕17号)要求,现就我县“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施行差别化水价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县域内对“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列入D类(限制发展类,下同)企业用水,在现行用水价格基础上,试行年度递增加价政策。即:第一年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15元;连续两年的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3元;连续三年及以上列入D类的,基本水价每立方米加价0.45元。
对执行非居民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等政策,已执行加价政策的用水量,按最高加价标准执行,不再重复加价。
二、差别化水价政策以年度为执行周期,各供水企业要根据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亩产效益”评价D类企业名单,自次月起收取加价水费。加价征收的水费收入实行专项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联系县发展改革局。
附件:县级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表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3月1日
附件:
县级管理的非居民用水基本水价表(单位: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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