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标题: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边界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433022G/2023-5103091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8-04 发布机构: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边界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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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青县发展和改革局职责边界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与其他部门分工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1 关于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县发改局 县发展改革局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粮食(包括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等重要农产品的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县工信局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食糖、羊毛、毛条等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工作。
2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 需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县发展改革局协助企业报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审核后,转报省发改委审核。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县工信局 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核准权限由相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
3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县发展改革局 县发展改革局管前期、牵头组织审查概算方案,并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批,参与初步设计工作。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县住建局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后期,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配合县发展改革局审批概算方案。
4 节约用水管理   县水利局 负责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制定用水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计划用水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县发展改革局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做好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衔接,参与节约用水有关规定、规划、政策的制定,负责提出水价改革方案和建议,完善水价体系。
  县工信局 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有关规定、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业节约用水有关标准,依据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具体名录,落实工业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有关规定、规划、政策的制定,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管理方面的节约用水制度、办法,落实城市节约用水相关工作要求。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指导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政策的制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节约用水有关标准,推广农业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落实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
  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根据节约用水政策、规划和标准,结合行业管理工作落实节约用水工作的要求。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5 关于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县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县电动汽车产业发展。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能源局) 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县能源规划相衔接。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 关于县级救灾物资的管理职责分工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提出县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储备局) 根据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按权限组织实施县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7 关于成品油监管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单位 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识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 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县发展和改革局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负责依法查处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车辆,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8 关于矿井关闭监管   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 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生态环境局 高青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县自然资源局 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应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能源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9 危险化学品监管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指导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高青分局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县公安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指导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在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行政审批局 负责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营业执照;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内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的营业执照
  县发展和改革局(能源局) 负责全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管道运行安全
10 重点建设项目管理 牵头
部门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县级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承担县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中的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 参照市清单填报
配合
部门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审批辖区范围内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施工许可,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做好对政府出资的有施工手续的重大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管责任范围内有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11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对政府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参照市清单填报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油气管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 承担油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油气管道保护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督促油气管道企业履行管道保护主体责任。     1、《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3、“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职责分工事项;
    4、《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条;
    6、《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1.1、1.3。
  公安机关 负责指导、监督管道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管道企业周边、管道沿线、管道建设中的治安秩序,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自然资源部门 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依法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选线方案的审核,加强管道周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违法采矿、采砂行为。依法做好管道建设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规范管道保护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活动。
  生态环境部门 指导、监督做好管道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协调做好管道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查处管道周边的环境违法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监管责任范围内管道周边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及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依法查处位于城市、镇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的管道的周边的违法建设行为。
  水利部门 依法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管道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方案的河(洪)道防洪评价报告组织技术评审,提出有关防洪安全要求的保护措施。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采砂等行为。
  应急部门 指导监督油气管道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依法组织辖区内油气管道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组织指导油气管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参与油气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对压力管道使用过程中的法定检验进行监督检查,受市局委托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书复审、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等工作。
13 电力传输安全保护   发展改革部门 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管工作。     1、国务院2011年1月8日《电力保护条例》;
    2、《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公安机关 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保卫工作,并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自然资源部门 加强电力设施项目用地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统筹协调处理电网建设与城乡建设在规划、施工、建设等方面相关工作。
14 煤炭清洁利用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 负责指导和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参照市清单及《淄博市煤炭清洁利用监督管理条例》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依法督导企业节约利用煤炭资源。
  公安机关 负责查处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上道路行驶的煤炭运输车辆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 负责对煤炭燃用单位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 会同煤炭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煤炭的违法行为;负责对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煤炭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依法实行强制检定。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对煤炭道路运输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5 节能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 负责牵头协调、落实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工作;负责组织落实省、市有关部门的节能环保产业的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审查。负责能源行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参与研究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指导、监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有关工作,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 参照省清单填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负责贯彻落实省、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并组织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负责推进落实监管责任范围内建筑节能工作;组织落实上级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交通运输部门 负责并落实上级的交通运输行业节能工作并进行监督管理。
  机关事务服务部门 负责推进、监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计划和政策并开展能耗监测、统计、公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