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县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1年12月) |
收费项目名称 |
是否 涉企 |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
收费文件(文号) |
收费标准 |
定价部门 |
执行机构 |
行业主管部门 |
定价类别 |
设立依据 |
备注 |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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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的停车场经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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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 |
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6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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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 |
是 |
否 |
否 |
高发改价格〔2020〕12号 |
详见附件:高发改价格〔2020〕12号文件 |
价格、住建、交通运输、城管、公安等部门 |
公安、住建等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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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定价权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高发改价格〔2020〕12号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是 |
否 |
否 |
高发改价格〔2021〕50号 |
居民:6元/户·月,其中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居民,按4元/户·月收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凭《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给予优惠照顾,按3元/户·月收取;城市暂住人口:2元/人·月;各级国家机关、驻军、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按在职职工人数3元/人·月收取(已缴纳医疗废物处理费的医疗单位,不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企业(商业服务业除外):按在职职工人数2元/人·月收取;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及工业品市场: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按30元/单位·月收取,超过1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0.05元/平方米·月收取;农贸、集贸市场:1元/摊位·天;交通运输工具:考虑到目前实际情况,暂不开征,待时机成熟时另行审批。 |
价格部门 |
垃圾处理费由高青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征收。 |
城管部门 |
政府定价 |
此项定价权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高发改价格〔2021〕50号自2021年12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 月15日。 |
三、物业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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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的物业服务经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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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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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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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否 |
否 |
高发改价格〔2020〕42号,高发改价格〔2020〕47号,高发改价格〔2020〕48号 |
详见附件:高发改价格〔2020〕42号,高发改价格〔2020〕47号,高发改价格〔2020〕48号 |
价格、房管等部门 |
住建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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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项定价权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高发改价格〔2020〕42号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高发改价格〔2020〕4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