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65号提案的答复
县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
65号
建议人: 刘福恩
主办单位: 高青县公安局
答复时间: 2020-07-28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对县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65号提案的

 

刘福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宠物犬管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犬类管理是一个社会问题,涉及公安、畜牧、卫生、工商(市场监管)、执法局等多家单位,公安机关的管理处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该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公安机关将及时受理群众的报案、控告、举报,依法进行查处。

下一步,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工商(市场监管)、卫生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力度,经常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违规养犬行为,捕杀狂犬,收容处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散放犬以及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取缔非法犬类经营和非法犬类诊疗活动、对违法养犬问题突出以及免疫率低的地区进行重点整治,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一是成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对养犬工作进行专门管理。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设立养犬管理办公室,固定一名负责人专职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公安、城管执法、畜牧、工商(市场监管)、卫生部门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调度养犬管理工作情况,分析解决疑难问题和经验做法,落实工作职责,明确阶段工作任务目标,督导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实现被动履职到自觉履职的转变。二是各部门自觉履行养犬管理职责。公安部门负责查处养犬产生的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捕杀狂犬,受融合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散放犬,查处违法养犬、违法携犬等行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以及协助公安部门捕杀狂犬、查处违法养犬、违法携犬等行为;畜牧部门负责犬的免疫、检疫、防疫登记和权力诊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发放免疫标志,检测、防疫和控制犬类狂犬病疫情,及时向卫生部门提供疫情信息,界定并公告养犬种类和标准,协助公安部门捕杀狂犬;工商部门(市场监管)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人诊治和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狂犬病在人群中的传播流行。三是强化养犬人的管理服务。针对我县城区实际,根据不同的社区服务机构,设立登记站点,便于群众主动对犬只进行登记、检疫。犬只的登记管理部门、检疫部门、诊疗机构,在正常的工作时间之余为更多的养犬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延时办公、错时办公、休息日办公、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巡回流动服务等服务措施。四是广泛发动群众,加强社会宣传。向群众广泛宣传规范养犬、文明养犬、文明遛犬、依法免疫办证等规定,加深群众对于做好犬只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治安部门及各派出所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张贴警方提示、召开警民恳谈会等形式,多渠道发动群众积极参与规范犬只管理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共同监督规范犬只的良好氛围。社区民警深入社区对养犬人进行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发放犬只训练、犬只疾病防治及文明养犬等知识手册,提高群众文明养犬的意识,教育和引导养犬人依法、科学、文明养犬,增强文明养犬的自觉性。  

 

                              高青县公安局

                            2020年7月27日

 

(联系单位:高青县公安局  联系人:李志强  联系电话:17805336886)

关于加强社区宠物犬的管理的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