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公安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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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222209B/2020-5126628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0-02-15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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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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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高青县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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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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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体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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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许、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体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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