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公安局
标题: 高青县公安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09B/2020-512662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0-02-15 发布机构: 高青县公安局

高青县公安局2020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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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填报单位:高青县公安局                                                             

序号

事项名称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1、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3、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号;4、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体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

 

2、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1、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许、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三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体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实地核查、书式检查、网络监测、专用联系信函抽查

不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抽查比例不低于3%;定向抽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