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公安局
标题: 高青县公安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209B/2026-5566000 文号: 无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1-20 发布机构: 高青县公安局

高青县公安局202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发布日期:2026-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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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相关要求编制。报告全文分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

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限自2025年1月1日始,至2025年12月31日止。报告电子版可在高青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gaoqing.gov.cn)查阅和下载。如对报告内容有疑问,请与高青县公安局网上公安办公室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黄河路85号;邮编:256300;电话:0533-2189929;传真:0533-6961107;邮箱:gqxgaj@zb.shandong.cn)。

一、总体情况

2025年,高青县公安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主动回应群众关切,积极适应新时代政府信息公开新要求,着力提升工作质效。

(一)主动公开

出台《高青县公安局2025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定期更新重点领域信息。2025年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信息89条,“高青警方”微博公开信息590条,“高青微警”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592条,“高青公安”抖音号公开信息88条。优化解读工作,依托微信公众号、抖音号发布图文、视频类政策解读材料3篇。办理12345热线群众诉求2000余件,开展“警营开放日”活动1次,并对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二)依申请公开

高效受理线上、线下依申请公开,认真履行告知义务,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答复。2025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件,比上年度减少2件,申请内容主要涉及物业管理和保安领域。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3件,其中予以公开1件、部分公开1件,无法提供1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未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三)政府信息管理

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完善工作流程,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对应公开的信息主动公开,对涉及单位机密及其他不能公开的信息,坚决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对照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征求各业务警种意见后优化完善本单位信息公开栏目,确保公开更加科学高效。经梳理排查新媒体账号,继续保留“高青警方”微博、“高青微警”微信公众号、“高青微警”微信视频号、“高青公安”抖音号。加强政务新媒体平台建设。

(五)监督保障

县公安局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由办公室主任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定《高青县公安局2025年政务公开培训计划》,开展集中培训2次,对工作要点、操作流程、注意事项、日常监管进行培训讲解,提升全局整体水平。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发件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0

0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3508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1311

行政强制

233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98.3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

 0

 0

0 

 0

 0

3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1

0

0

0

0

0

 1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

0

0

0

0

0

 1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3

0

0

0

0

0

3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问题

一是政策解读深度有待加强。部分解读材料仅对文件内容进行简单转述或摘抄,未能结合群众关心的具体应用场景、办事流程、常见疑问等进行深入浅出的阐释,导致解读“不解渴”、实用性不强。

二是公开内容与群众关切匹配度不高。已公开的信息中,程序性、事务性内容偏多,而对重大决策过程、社会热点回应等群众真正关注的信息公开仍显不足,主动贴近群众需求的信息筛选和发布机制有待健全。

(二)改进情况

一是深化解读内容增强实用性。借助高青公安新媒体矩阵,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公开形式,提高群众知晓率、参与度,推动政策解读从“翻译文件”向“解决问题”转变。

二是推进公开内容精准化供给。建立基于群众咨询、搜索热点数据分析的公开内容需求反馈机制,定期梳理并优先公开群众关注度高、涉及切身利益的信息。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2025年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未收取任何费用。

(二)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并根据《高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5年高青县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了《高青县公安局政务公开工作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工作标准和完成时限。信息公开方面,打造精准化、场景化反诈政务公开矩阵。围绕高发诈骗类型、受害群体特征与作案手法,针对学生、老年人、企业财务人员等不同对象,分类定制并公开差异化、场景化的防范指南与预警信息。深度融合线上线下公开渠道,依托政务服务窗口、社区宣传栏、校园课堂、企业园区等线下场景,结合“两微一抖”等线上平台,采取以案说法、情景短剧、预警通报、互动答题等形式,开展立体化、滚动式反诈知识公开与政策传达,提升政务公开的针对性、传播力与防骗实效。依申请公开方面,严格依法依规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前认真分析研判,加强法律审核,答复后做好问题整改,努力满足群众知情权,提升群众获得感。

(三)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5年共承办县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1件,承办县政协十五届四次会议提案3件,办复率均为100%。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所有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或摘要以及办理总体情况均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专题中予以公开。

(四)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突破传统文字解读模式。针对反诈、交通安全、便民新政等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领域,创造自编情景短剧与模拟动画,将法律条文、防范要点、办事流程转化为直观生动、通俗易懂的故事情节,在抖音、视频号等平台公开。

(五)有关数据统计说明

1.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2.行政许可数量、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数量,包括已公开和依法未公开的全部处理决定。

3.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只计算原行为主体的案件数量,不计算行政复议机关的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