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标题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高青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 发文机关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高青县发展改革局 高青县公安局 高青县财政局 高青县交通运输局 高青县应急管理局 高青县市场监管局

  • 发文字号

    高工信字〔2020〕29号

  • 索引号

    11370322MB28635201/2020-5098508

  • 成文日期

    2020-08-21

  • 发文日期

    2020-08-21

  •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

  • 有效性

    有效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高青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工信字〔2020〕29号

 

县发改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高青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高青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8月21日

 

高青县食盐供应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消除因突发事件引发的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在非常时期居民的食盐供应,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淄博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淄博市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县内发生的各类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牵头负责高青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4.2分别负责

县盐业主管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当地食盐供应应急预案的制定(结合市级应急预案和本县实际)和食盐应急供应处置。食盐储备企业负责在盐业主管部门的指令下具体执行。各成员单位根据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责。

1.4.3 政企联动

县内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作为食盐专营主体,在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应服从调配,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动,共同积极应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

1.4.4 合理调度

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县政府同意,科学合理地调度、动用全县各类食盐储备。

二、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

2.1 县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牵头单位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县级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牵头单位,主要职责:

2.1.1 指挥全县食盐供应应急工作,与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措施,作出应急决策。

2.1.2 负责向县政府报告,向县级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2.1.3 负责与相关部门联合向媒体发布信息。

2.1.4 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调运食盐。

2.1.5 组织协调县内各地之间应急工作。

2.2  县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成员单位

成员单位包括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

2.2.1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价格监测点食盐价格监测,对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情况下的食盐价格,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2.2.2  县公安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盐经销商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2.3县财政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动用全社会食盐储备所需资金的审核和与市财政局的对接申请工作。

2.2.4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下食盐专项应急运输。

2.2.5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做好紧急条件下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置。

2.2.6县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中食盐经销商采取垄断、哄抬价格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食盐市场正常秩序及涉及食盐质量安全案件的查处。

2.3  县食盐供应应急联动体系常设机构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专营管理工作的科室承担食盐供应应急办公室日常工作。

2.4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

2.4.1  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要严格执行盐业主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落实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的要求,切实履行好食盐储备社会责任。

2.4.2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要求,将储备食盐投放指定市场。

2.4.3  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按照盐业主管机构的安排,及时调整食盐发运计划,无条件首先满足和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2.4.4  市场销售发现有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苗头的,及时向盐业主管机构报告;发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时,协助盐业主管机构掌握市场动态。

2.5  县盐业主管部门 

2.5.1  负责本区域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的编制。

2.5.2  牵头负责本区域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5.3  执行上级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指令。

2.5.4  及时上报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三、启动应急预案条件

3.1  接到地方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上级部门等通知,发生突发事件,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3.2  发生洪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3  发生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

3.4  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供求关系发生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引起食盐抢购,导致食盐价格上涨或出现大范围食盐供应脱销的。

3.5  其它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需启动应急预案的。

四、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分级及认定

4.1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是指食盐在较大范围内引起抢购,出现较大面积食盐脱销,或发生群体性食盐质量事件及发生疫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起公众恐慌,引发食盐市场供应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4.2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级次划分

结合我县实际,将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按照影响范围由大到小,依次分为Ⅰ、Ⅱ、Ⅲ三个级次。

4.2.1  Ⅰ级为县内2个(含)以上镇(街道办)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或因毗邻区县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导致县内相邻区域有1个(含)以上镇(街道办)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2  Ⅱ级为县内1个镇(街道办)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3  Ⅲ级为县内1个镇(街道办)区域内部分村庄发生食盐市场异常波动。

4.2.4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性事件,引发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其级次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视实际情况确定。

4.3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

县盐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调相关部门,对食盐市场价格、市场供应及需求量进行重点监测,并根据居民生活消费需求变化及市场动态特点,做出相应的分析、预测。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市场异常波动,必须及时向本级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

4.4  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监测及报告

4.4.1  重点监测的食盐零售企业

在食盐供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在1小时内向当地盐业主管部门报告。

4.4.1.1  食盐供应紧张,出现脱销、断档或居民排队集中购买现象。

4.4.1.2  由于疫病、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本区域或全县范围内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出现供给危机。

4.4.1.3  食盐零售企业经营的其他生活必需品出现价格和供应异常波动,可能波及食盐供应安全。

4.4.2 盐业主管部门

在本区域食盐市场出现供应紧张,脱销、断档或居民集中排队购买等异常波动,或接到市场异常波动报告后,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确证后在1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盐业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并抄报当地有关部门。

4.5  应急响应级次认定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立即组织核实信息,根据食盐市场异常波动影响范围大小,报县政府确定应急响应级次。经核实认定为Ⅰ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立即启动本预案。属于Ⅱ级或Ⅲ级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指导县内食盐批发企业立即启动当地食盐市场供应应急预案。

五、应急响应

5.1  情况报告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获得情况查实后立即向县政府报告,向相关县级联动成员单位通报。发布预警警报,并向周边地区盐业部门通报情况。

5.2  通讯联系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盐业管理科室人员保持通讯畅通。相关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将值班电话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备。

5.3  应急值班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实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

5.4 组织保供

盐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盐业生产、批发企业紧急调运库存,保障食盐供应,做好销售记录。

5.5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收集和核实的情况,结合全县食盐储备情况,确定应急供应企业、启用储备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

5.6 食盐储备应急启用指令

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供应企业发出食盐应急供应指令。

5.7 应急供应企业响应

5.7.1  动用储备响应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接到指令后,迅速响应,落实部门和专人,执行储备食盐发运任务。

5.7.2  调整发运计划响应

应急供应企业要根据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安排和部署,及时调整发运计划,全力以赴保证食盐市场需求。

5.7.3  县外食盐应急调运

在动用全县食盐储备落实增加食盐供应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的情况下,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向相关区县发函,协调从县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紧急购调食盐。

5.8 应急供应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应急调运食盐的公路、铁路和水路运输。自然灾害情况下,公路、铁路运输未中断的,采取公路、铁路运输进行应急供应。公路、铁路运输出现中断时,协调相关部门按照职能采取其它方式组织协调紧急调拨和配送。

5.9 应急供应特殊措施

应急供应期间,特殊情况下需要采取限量供应、凭票供应等特殊措施时,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5.10应急供应快报制度

应急供应期间,实行快报制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每日向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报送当日食盐和小袋食盐调运量、销量、库存日报表。

5.11 应急供应期间违法案件查处

应急供应期间,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盐业主管机构加强对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检查力度,对不履行应急供应义务的,依据相关规定和程序吊销相关许可;县公安局负责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治安处置,协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食盐经销商的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食盐经销商垄断、哄抬价格及不正当竞争、利用供应销售假冒食盐违法行为。

六、善后工作

6.1 补足储备

应急处置结束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根据食盐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将已动用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食盐品种、数量,按照规定储备量补齐。

6.2 总结改进

食盐市场应急处置结束后,盐业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针对组织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食盐供应应急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七、附则

7.1  预案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承担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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