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晴晴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稳定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公办老师任期适当延长,且原校的职称评价等可在本校同时进行,可双向选择长期任教的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出台的《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厅字〔2019〕54号)第16条规定:“教育部门统筹中小学教师安排使用工作,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的抽调借用。对于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山东省委省政府于2021年3月2日出台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清单第15条明确要求“严禁公办学校在编教师长期在民办学校任教,公办学校在编教师不得在民办学校领取报酬。”根据文件精神,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期限不能延长,更不能长期任教;至于原校教师职称评价的问题,原则上放在原校比较合适(一是每个学校外出支教人数太少;二是经过几年的实践,支教教师对原职称评价办法均认可,随意进行调整影响教师队伍稳定)。
二、民办学校如何留住自聘教师问题
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都把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明确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进修培训、科研课题申报、评优评先、国际交流、教龄和工龄计算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下一步,我们将责成县域民办学校根据学校的办学情况逐步提高学校教师工资待遇,提高自聘教师工作积极性。
三、民办学校招生宣传问题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高青县教体局于2021年3月4日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办学校招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对下一步民办学校开展招生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尤其在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审核、备案都有详细规定。下一步县教体局将依据文件要求,在民办学校规范招生宣传方面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