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2024年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及解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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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432986Y/2024-5467946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4-07-10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一、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二、政策内容:
延缓入学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延缓入学、休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休学政策: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
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 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三、政策解读:
延缓入学政策解读:
高青县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片区学校或户籍所在地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具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检查证明,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延缓入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休学政策解读:
学生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由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经学校核办,报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可准予休学。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或由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其患有不能在学校进行学习的疾病,经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后,学校应责令其休学。
学生休学期原则上为10个月以上,休学期未满,不得提前复学。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之日开始计算;出国(境)就读的自批准之日开始计算。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应当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予以继续休学。除意外身体伤病等不可抗因素外,初中、高中毕业年级最后一个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学生休学期满后,应当及时申请复学,符合复学条件的,安排在相应年级就读,并报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县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
五、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政策咨询: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基础教育科,联系电话:0533-6973642。
七、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