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
| 标题: | 高青县转学管理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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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370322004432986Y/2025-5410561 | 文号: | |
| 发文日期: | 2025-03-1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切实解决群众办事赌点问题,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教基发〔2016〕3号)文件要求,现将我县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转学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转学条件
学生申请转入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
(二)符合我县当年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入学政策;
(三)申请转入学校对应年级平均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转学实施办法
(一)转学流程
1.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学生户口本或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变化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片区学校进行申请、登记。
2.学校对学生家长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学校告知学生家长审核结果。
4.学生于规定时间到转入学校报到。
(二)转学需要准备的材料
1.常住居民需要准备的材料: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学籍证明材料(能准确提供出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及学籍号即可,下同)等。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随迁子女需要准备的材料:
(1)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在高青县城区有房产的,提供学生本人及父母的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学籍证明材料。
(2)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在高青县城区务工经商无房产的,提供户口本、与用工单位签订的由人社局备案的劳务合同或花名册、五险单据(半年以上)或高青县政府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半年以上)及居住材料、学籍证明材料。
如果房产证尚未办理,需要提供户口簿、购房合同、购房票据、居住材料等原始材料,经核实后,可作为入学依据。
三、其他事项
(一)下列情况均不得转学
1.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2.学生在休学期间。
3.学生监护人房产未变,因城区义务教育段学校年度招生片区调整,就读学校发生变化的。
4.义务教育段学生在同一学区内不准转学。
(二)学生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学生家长提交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县教育和体育局对相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若家长提供的转学材料(学籍、年龄、就读年级、相关证件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坚决予以退回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相关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要于10个工作日内在“山东基础教育信息化管理平台”提交学籍异动申请并完成核办。
(五)严禁学校擅自接收转学学生,对违反转学规定和不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直接责任人将严肃追究其责任,并对相关学校校长进行问责。
(六)各学区中小学之间转学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转学办理流程图
附件:
转学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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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家长携带相关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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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对学生家长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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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后,告知学生家长审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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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持于规定时间到转入学校报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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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校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提交转入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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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校通过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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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局核办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