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高青县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转学相关政策及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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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22004432986Y/2025-5508692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5-03-12 | 发布机构: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
学籍 业务类型 |
政策依据 |
所需材料 |
办理流程 |
办理条件 |
办理地点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咨询电话 |
休学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 |
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相关休学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务处提交休学申请。 2.学校审核休学证明材料是否符合休学规定。 3.学校学籍管理员通过山东省学籍管理平台提交休学申请,并上传休学证明材料。 4.县学籍管理员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办。 |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淄博市高青县青城路65号)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0533-6973642 |
复学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康复证明 |
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相关复学证明材料向学校教务处提交复学申请。 2.学校审核复学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复学规定。 3.学校学籍管理员通过山东省学籍管理平台提交复学申请,并上传复学证明材料。 4.县学籍管理员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办。 |
休学期满的学生。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淄博市高青县青城路65号)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0533-6973642 |
转学 |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 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学生监护人的户口本、房产证明及工作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
学生监护人的户口本、房产证明及工作证明材料 |
1.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分别向转入和转出学校教务处提交转学申请。 2.双方学校审核转学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转学规定。 3.转入学校学籍管理员通过山东省学籍管理平台并上传转学证明材料,提交转入申请。 4.转入学校所在地的主管教育部门对学校提交的转入申请进行核办。 5.转出学校学籍管理员通过山东省学籍管理平台提交转出申请。 6.转出学校所在地的主管教育部门对学校提交的转出申请进行核办。 |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淄博市高青县青城路65号) |
即时办理 |
不收费 |
0533-69736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