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标题: 高青县2026年学校督导评估办法、指标体系
索引号: 11370322004432986Y/2026-557380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6-03-30 发布机构: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高青县2026年学校督导评估办法、指标体系

发布日期:2026-03-30
  • 字号:
  • |
  • 打印

高青县学校(幼儿园)高质量发展评价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教育评价改革文件精神,全面构建科学评价体系,现制定全县学校(幼儿园,下同)教育高质量发展评价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聚焦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对标教育现代化要求,激励引导学校推进教育改革,创新特色发展,加快推动全县教育高质量发展。

二、评价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树立科学教育评价导向,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普通高中教育优质特色多样化发展。

(二)坚持立德树人。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立足学生发展核心素养。引导学校遵循教育规律,纠正片面追求升学率倾向,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三)坚持问题导向。完善考评内容,突出考评重点,改进考评方式,切实扭转“重结果轻过程、重硬件轻内涵、重他评轻自评”等倾向,着力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促进形成良好教育生态。

(四)坚持以评促建。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强化过程性考评、发展性评价和增值性评价,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引导办好每所学校,教好每名学生。

三、评价内容

评价从党建引领、学校常规工作(办学质量评价、教育重点工作)、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办学成果(加分项)四个方面实施,总分110分。其中,学校评价分别按党建引领5分、学校常规工作40分(办学质量评价15分、教育重点工作25分)、学生全面发展55分(德育5分、智育25分、体育15分、美育5分、劳动教育5分)、办学成果10分进行考核汇总。幼儿园评价按党建引领10分、常规工65分(办学质量评30分、教育重点工作35分)、全面发展25分、办学成果10分进行考核汇总。具体见《高青县学校幼儿园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内容及权重一览表》(见附件)。

(一)党建引领(5分)

1.主要内容:主要评价学校党的全面领导和党的建设以及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2.评价依据:依照《高青县教体系统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高青县教体系统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评价细则》进行评价,两项内容分别为3分、2分。

3.评价程序:由党建办、宣传和思政工作科牵头组织,一学年一到两次,一般于第一学期末(12月底前)、第二学期末(6月底前)完成,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中如有重复内容,并入此项评价(下同)。

(二)学校常规工作(40分)

1.主要内容。主要依据各学段办学质量评价指标(各学段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上级有关文件确定为准)和教育重点工作指标,其中办学质量评价指标15分、教育重点工作指标为25分。

2.评价依据。办学质量评价中义务教育学校评价依据《高青县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高中学校评价依据《高青县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特教学校评价依据《高青县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幼儿园评价依据《高青县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职业学校评价依据《高青县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指标》,实践学校评价依据《高青县实践学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指标》;教育重点工作依据科室年度教育重点工作评价指标。

3.评价程序。办学质量评价采取学校自评、县级评价相结合方式,学校自评一般于每学年末完成,自评结果报相关业务科室审核后报督导室备案。县级评价由局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局机关成立评价工作实施小组,科学规范高效开展相关学段办学质量评价工作,一学年一到两次,一般于第一学期末(12月底前)、第二学期末(6月底前)完成;年度教育重点工作由责任科室负责,原则上与办学质量评价一并进行。

(三)学生全面发展(55分)

1.主要内容。主要对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情况进行评价,其中德育5分、智育25分、体育15分、美育5分、劳动教育5分。

2.评价依据:学生全面发展指标的评价,由相关科室结合五育重点工作和有关政策,分别制定单项评价细则,于每学年初印发至各单位,作为开展评价的依据。加强过程性评价,做到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相结合,体现增值性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公平、科学、合理。

3.评价程序:德育、劳动教育评价由基教科牵头负责,智育评价由教研室负责,体育、美育评价由体育工作科负责。幼儿园全面发展评价由相关科室负责。评价一学年一到两次,一般于第一学期末(12月底前)、第二学期末(6月底前)完成,评价结束后一周内将评价结果经局分管领导审阅后报督导室。

(四)学校办学成果(10分)

1.主要内容:主要对学校综合荣誉、亮点工作、办学经验及成果(含承办会议)、承接评估考核等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2.评价依据:相关科室根据全县教育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计分办法,其中综合、单项荣誉(表扬、表彰)类,由办公室负责;对上争取、承办会议、承接评估考核类,由办公室负责;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课题研究成果情况,分别由教研室、学前科负责;教师论文发表、课题研究类由教研室负责;代表县级层面参加市级及以上艺体活动赛事类,由体育工作科牵头负责;以上未涉及的办学成果,由督导室负责。

3.评价程序:学校根据各类计分办法自主提报,相关负责(牵头)科室审核确认并计分,每学年分两次汇总,分别于第一学期末(12月底前)、第二学期末(6月底前)完成(每类成果分组别最高分折计为本项满分,其它依此折计)。

(五)约束性指标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

1.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2.教师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从事有偿家教、有偿办班现象,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监督不力,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因学校管理处置不当而发生的信访(两次市级上访或一次省级上访),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评为良好等级:

1.发生严重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

2.因失职渎职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3.对本单位工作人员教育监督不力,致使发生违法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学校管理处置不当而发生的信访(两次省级上访或一次国家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评价序列

对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分五个组别,分别为高中组、初中组、小学组、幼儿园组、综合组(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实践学校),分别进行评价。其中小学组分城区小学组、学区中心小学组、学区一般小学组,幼儿园组分城区幼儿园组、学区中心幼儿园组、学区一般幼儿园组。

(二)评价等次确定

根据学校评价项目得分,计算学校总成绩。各类(组)学校根据实际得分排序,按照30%、50%、20%的比例确定“优秀”、“良好”、“合格”学校名单。

计算九年一贯制学校成绩时,按初中部占90%、小学部占10%进行汇总(涉及分学段考核的工作);计算学区法人单位成绩时,按中心校(园)占90%、其他校(园)平均成绩占10%进行汇总;计算学区总成绩时,按小学成绩占70%、学前(含民办园)成绩占30%进行汇总。

(三)评价结果使用

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政策支持、资源配置、评先树优、干部评价等重要依据之一。评价未获得表扬的校(园),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参与本年度受表扬个人评选推荐。

评价成绩处于同类学校末位的单位,要向局党组写出书面整改报告,局党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年评价成绩处于同类学校末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岗位调整。

五、评价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教育和体育局成立评价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任成员,统一组织、协调、指导评价工作,评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督导室。

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协调参与评价的科室制定具体评价细则;协调参与评价的科室根据承担的评价职能科学评价,切实减轻基层学校负担;统一审核、汇总、统计、公布各项评价结果;监督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向局党组提出评价意见。

(二)强化责任监督

建立评价过程、结果的公开透明、查询质疑、错考纠正、通报机制。评价结果由教育督导室汇总,经领导小组审核后予以公布。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质疑的,可向局评价领导小组提出,经局评价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安排人员复核,并及时予以回复。

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本方案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督导室报送评价结果和评价工作报告。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凡发现在考核中有弄虚作假和徇私舞弊情况的,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评价内容如需调整,须经局评价领导小组批准。临时性重大工作的评价及未尽事项,由局评价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对于学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学校,提出整改建议,督促整改到位,不断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育人质量。各学校要积极配合有关科室完成评价工作,对于需要调阅的有关资料,学校要及时如实提供。

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由局党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