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孙玉琴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教育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民办教育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向民办学校调派公办教师方面。
根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教发〔2021〕9号)文件要求,地方政府和公办学校不得向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新增派具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已经派出的,分阶段分步骤有序引导退出。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过渡期,分类管理,稳妥推进。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制定了《高青县民办学校公办教师撤回实施办法》,计划2025年暑假前分四批撤回142人。
二、民办学校招生方面。
1.根据《山东省教育厅2024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严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民办学校招生报名和录取工作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学校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招生﹐并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学校报名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严禁通过考试、面试、面谈或擅自附加其他条件招生。
2.根据《中共淄博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淄博市规范民办义务教育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教领导小组字〔2021〕1号)文件要求,控制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统筹民办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从严控制已有民办学校设立新校区,非经市政府同意,各区县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规模不再扩大。
我县将严格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意见>》(厅字〔2021〕15号)文件精神,规范我县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对党建、办学条件、招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校名称、财务等“六方面”工作开展日常监管,依法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高青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