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标题: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1613/2019-1823412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9-15 发布机构: 高青县科技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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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科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高青县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及《淄博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试行)》,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科技局通过互联网等载体,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 按照《高青县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在行政处罚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科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科技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 公示县科技局的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 逐项公示县科技局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三)执法权限 公示县科技局行政处罚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 公示县科技局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 公示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 监督举报 公开县科技局机关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县科技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县科技局主动公示行政执法的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收费标准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案件状态查询方式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县科技局行政执法事后公开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九条 县科技局行政处罚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其余内容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县科技局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网络平台 在高青政务网上公示涉及的行政执法内容及行政执法信息。

(二)办公场所 在我局设立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公示县科技局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一条 针对县科技局《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高青政务网具体公示,程序如下:

(一)按照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县科技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二)执法科室负责编制县科技局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县科技局办公室审定,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三)执法科室负责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四)县科技局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对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县科技局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二)公开期限 各类行政处罚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2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1年的,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十三条 县科技局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县科技局将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高青政务网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

第十五条 建立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报送县科技局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县科技局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县科技局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局有关科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