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标题: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索引号: 113703220042221613/2019-1802206 文号:
发文日期: 2019-09-18 发布机构: 高青县科技局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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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科技局各执法科室、局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县科技局对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涉案金额大的案件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二)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五)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六)给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执法机构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做出决定。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依照本制度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核程序执行。

第五条 执法机构或案件承办部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办理意见,送交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拟联合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牵头负责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会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六条 法制机构收到执法机构或案件承办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机构或案件承办部门及时补充。

第七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执法机构和案件承办部门的办案人员了解情况。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全面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

(三)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

(四)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未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四)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 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执法机构。情况复杂的,经县科技局局长批准后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第十条 执法机构或案件承办部门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或案件承办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高青县科学技术局

                                                                     2019年9月15日